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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間參與公共建設申請及審核程序爭議處理規則 第8條

申訴應具申訴書,載明下列事項,由申訴人簽名或蓋章: 一、申訴人之名稱、地址、電話及負責人之姓名、出生年月日、住所或居所、身分證明文件字號。 二、原受理異議之機關。 三、申訴之事實及理由。 四、證據。 五、申訴之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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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