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法律民間參與政府廳舍設施接管營運辦法 › 第13條

民間參與政府廳舍設施接管營運辦法 第13條

終止接管營運後,接管人應就接管營運標的之財產進行結算,製作結算報告書,並經會計師簽證。 接管人非主辦機關自任者,前項結算報告書及接管營運事項相關資料,應移交主辦機關。 主辦機關應於一定期間內,將前二項相關資料,移交民間機構。
AI 白話解釋
← 第12條看 民間參與政府廳舍設施接管營運辦法 全文第14條 →
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