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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間參與政府廳舍設施接管營運辦法
› 第13條
民間參與政府廳舍設施接管營運辦法 第13條
終止接管營運後,接管人應就接管營運標的之財產進行結算,製作結算報告書,並經會計師簽證。 接管人非主辦機關自任者,前項結算報告書及接管營運事項相關資料,應移交主辦機關。 主辦機關應於一定期間內,將前二項相關資料,移交民間機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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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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