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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間參與政府廳舍設施接管營運辦法 第9條

接管營運期間,因執行接管營運所生之費用,應由民間機構負擔。 接管營運期間之營運收入,由接管人管理,並支應下列費用: 一、接管人因執行接管營運任務所生費用,包含: (一)履行投資契約、經常性費用及員工薪資等維持營運必要之費用。 (二)增設、改良、購置、修繕或汰換資產設備等之支出。 (三)接管人維持營運不中斷所為必要處置之支出。 (四)其他因營運所生之費用、稅捐等。 二、接管人及第六條人員之報酬、薪資或相關費用。 接管營運期間營運收入不足支付前項費用,得先由接管人代墊,再由民間機構償還。 接管人得於金融機構以接管人名義開立專戶,並將接管營運期間之營運收入存入該專戶。
AI 白話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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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