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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間參與政府廳舍設施接管營運辦法
› 第10條
民間參與政府廳舍設施接管營運辦法 第10條
接管人非主辦機關自任者,除應定期向主辦機關陳報接管業務狀況外,為下列處置時,應報經主辦機關核准: 一、重要人事之任免。 二、增設、改良、購置、修繕或汰換資產設備。 三、其他主辦機關指定之重要事項。 接管人非主辦機關自任者,發現民間機構有下列情形之一且情節重大者,應即報請主辦機關採取適當措施: 一、違反法令或章程情事。 二、違反投資契約或其他相關契約。 三、對接管人所提意見或所為處置未配合辦理。 四、其他有損民間機構本身權益或公共利益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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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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