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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間參與教育設施接管營運辦法 第17條

接管人應按月向主辦機關陳報受強制接管標的設施及營運之狀況。 接管人發現民間機構有違反法令、章程、投資契約或其他相關契約、對接管人所為之處置有妨礙或未配合辦理情事,或有損公共利益之行為,應報請主辦機關為必要之處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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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