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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間參與教育設施接管營運辦法 第18條

民間機構因履行投資契約,或標的設施受強制接管營運前所生債務,除法律規定或投資契約另有約定外,應由民間機構負責處理。 民間機構於強制接管營運期間,不得處分被強制接管營運標的設施;其危險負擔不因強制接管營運而移轉於接管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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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