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法律民間參與教育設施接管營運辦法 › 第21條

民間參與教育設施接管營運辦法 第21條

接管人得於金融機構以接管人名義開立專戶,並將強制接管營運期間之營運收入存入該專戶。 強制接管營運期間之營運收入及支出,接管人應每月結算。
AI 白話解釋
← 第20條看 民間參與教育設施接管營運辦法 全文第22條 →
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