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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間參與教育設施接管營運辦法 第20條

民間機構對接管人執行強制接管營運範圍內所為之處置,應予配合,並協助其受僱人員,受接管人之指揮。 民間機構之負責人、破產管理人、董事、監察人及經理人對接管人之有關詢問應據實答覆。
AI 白話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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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