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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間參與環境污染防治設施公共建設接管營運辦法 第14條

第三條第二項第六款所定接管營運之起始日起,為維持營運不中斷,民間機構原僱用人員得由接管人繼續僱用。 以前項規定僱用原民間機構人員時,應承認其原有之工作年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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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