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法律民間參與環境污染防治設施公共建設接管營運辦法 › 第12條

民間參與環境污染防治設施公共建設接管營運辦法 第12條

第三條第一項第三款之情形強制接管營運者,或依第二章辦理強制接管營運後有終止投資契約者,依本章之規定執行之。
AI 白話解釋
← 第11條看 民間參與環境污染防治設施公共建設接管營運辦法 全文第13條 →
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