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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間參與環境污染防治設施公共建設接管營運辦法 第16條

接管人應按月向主辦機關陳報受強制接管標的設施及營運之業務狀況。 民間機構有違反法令、章程或對接管人所為之處置有妨礙或未配合辦理情事者,接管人應報請主辦機關為必要之處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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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