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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間參與環境污染防治設施公共建設接管營運辦法 第17條

民間機構對接管人執行職務所為之處置,應予配合。 民間機構之董事、監察人及經理人對於接管人之有關詢問,應據實答覆;其他受僱人員,應受接管人之指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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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