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法律民間參與經建設施公共建設接管營運辦法 › 第12條

民間參與經建設施公共建設接管營運辦法 第12條

主辦機關於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終止強制接管營運: 一、強制接管營運事由已消滅者。 二、有事實足認無法達成接管之目的者。 三、經主辦機關認定已無強制接管營運之必要者。 主辦機關於終止強制接管營運時,應以書面載明下列事項,通知民間機構、融資機構、保證人、接管人、接續營運人及有關機關並公告之: 一、終止強制接管之事由。 二、終止強制接管營運之項目及範圍。 三、終止強制接管之日期。 四、其他經主辦機關認定必要之事項。
AI 白話解釋
← 第11條看 民間參與經建設施公共建設接管營運辦法 全文第13條 →
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