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法律民間參與經建設施公共建設接管營運辦法 › 第13條

民間參與經建設施公共建設接管營運辦法 第13條

依前條第一項規定終止接管營運時,接管人應就接管營運事項進行清算,並將接管營運事項相關資料,移交民間機構。
AI 白話解釋
← 第12條看 民間參與經建設施公共建設接管營運辦法 全文第14條 →
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