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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間參與經建設施公共建設接管營運辦法 第5條

民間機構於受主辦機關之接管處分後,對接管人執行職務所為之處置,應予無條件配合。 民間機構之董事、監察人、經理人及其他受僱人員,對於接管人所為之有關詢問,有據實答復之義務;其他受僱人員,應受接管人之指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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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