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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間參與經建設施公共建設接管營運辦法 第6條

接管人執行接管營運所生之必要費用,在營運收入內支應;但有不足時,得由主辦機關予以補助。
AI 白話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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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