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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間參與運動設施接管營運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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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間參與運動設施接管營運辦法 第13條
接管人應定期向主辦機關陳報受強制接管標的設施及營運之狀況。 接管人發現民間機構有下列情形之一且情節重大者,應即報請主辦機關採取適當措施或依本法
第五十二條
規定終止投資契約: 一、違反法令或章程之情事。 二、違反投資契約或其他相關契約。 三、對接管人或主辦機關所提之意見或所為之處置未配合辦理。 四、其他有損民間機構本身或公共利益之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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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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