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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間參與運動設施接管營運辦法 第14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主辦機關得終止強制接管營運: 一、強制接管營運事由已消滅。 二、有事實足認無法達成接管之目的。 三、經主辦機關認定無接管營運之必要。 主辦機關於終止強制接管營運時,應公告下列事項,並以書面送達民間機構與通知融資機構、保證人、接管人及有關機關: 一、終止強制接管之事由。 二、終止強制接管營運之項目及範圍。 三、終止強制接管之日期。 四、其他由主辦機關認有必要之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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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