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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間參與運動設施接管營運辦法 第5條

第三條第一項第六款所定接管營運日起,被接管營運設施之經營權及管理權,由接管人代為行使。但不得逾越必要範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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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