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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間參與運動設施接管營運辦法 第8條

因中止或停止營運而為強制接管營運時,接管人執行接管營運所生之費用,在營運收入內支應。但有不足時,得由主辦機關予以補助。 營運收入有賸餘者,除雙方依第二條第二項所定接管契約另有約定外,應交由主辦機關依規定處理。
AI 白話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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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