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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間園區併入科學園區設置管理辦法
› 第11條
民間園區併入科學園區設置管理辦法 第11條
民間園區併入科學園區後,其進駐廠商應以符合本條例
第四條
所定之科學事業及經核准在園區內設立以供科學事業營運、管理或技術服務之事業為限。 前項進駐廠商之資格審查、設立、營運管理等,依本條例相關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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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2條 →
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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