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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間園區併入科學園區設置管理辦法 第13條

民間園區併入科學園區後,有下列情事之一者,本會得依促進民間參與公共建設法第五十二條第五十三條規定處理: 一、自併入科學園區之日起二年內,未申請建築執照。 二、未依核定通過之申請計畫執行,且情節重大。 三、未依本條例及其施行細則規定辦理,且情節重大。 四、其他重大情事,有損害重大公共利益或造成緊急危難之虞。
AI 白話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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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