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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間園區併入科學園區設置管理辦法 第5條

開發人申請將民間園區併入科學園區,應備具申請文件及可行性規劃報告,申請籌辦許可。 前項申請文件及可行性規劃報告,由開發人逕向申請基地毗鄰之管理局遞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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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