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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間園區併入科學園區設置管理辦法
› 第6條
民間園區併入科學園區設置管理辦法 第6條
前條所稱申請文件,應包括下列文件: 一、申請書。應載明開發人及民間園區之名稱。 二、土地清冊及證明文件。土地清冊,應載明土地座落、權屬、面積統計與土地使用分區及編定類別;證明文件,為土地登記簿謄本、地籍圖等資料及經直轄市、縣(市)政府查核後註記查核結果之文件。 三、地理位置圖。 四、土地使用同意書或同意合併開發證明書。 五、需使用他人土地進入基地者,其進入基地之同意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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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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