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法律民間團體或營利事業辦理國際觀光宣傳及推廣事務輔導辦法 › 第3條

民間團體或營利事業辦理國際觀光宣傳及推廣事務輔導辦法 第3條

本辦法所稱之營利事業,指經有關主管機關核准立案並依法取得營業執照或登記證明文件之下列觀光產業: 一、觀光旅館業。 二、旅館業。 三、旅行業。 四、觀光遊樂業。 五、交通運輸業。 六、特有產品及手藝品業。 七、會議展覽產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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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