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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間團體或營利事業辦理國際觀光宣傳及推廣事務輔導辦法 第5條

民間團體或營利事業辦理下列國際觀光宣傳及推廣事務,得向觀光署申請輔導: 一、參加國際性之觀光組織、會議、專業展覽、交易會、推廣會、研討會等活動。 二、籌劃或爭取前款活動在中華民國舉行。 三、舉辦具有國際宣傳推廣功能之本土、生態、文化或民俗節慶活動。 四、籌組中華民國觀光推廣團至友好國家作直接推廣活動,或接待外國觀光旅遊事業團體,來中華民國作旅遊業務等訪問活動。 五、應邀參加友好國家在其本國舉辦之觀光節慶及展覽等活動,或邀請國外觀光旅遊事業團體,來中華民國參加觀光節慶及展覽等活動。 六、與友好國家或地區之觀光旅遊事業團體結盟或舉辦交流會議等活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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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