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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間團體或營利事業辦理國際觀光宣傳及推廣事務輔導辦法 第6條

民間團體或營利事業,辦理國際觀光宣傳推廣申請輔導時,應於一個月前填具申請書(如附件),報請觀光署審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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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