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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間團體或營利事業辦理國際觀光宣傳及推廣事務輔導辦法 第8條

觀光署對民間團體或營利事業,辦理國際觀光宣傳及推廣活動所需經費,應編列年度預算支應。必要時,得專案申請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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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