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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間團體或營利事業辦理國際觀光宣傳及推廣事務輔導辦法 第7條

民間團體或營利事業,辦理國際觀光宣傳及推廣活動,得視宣傳推廣之性質及需要,向觀光署申請下列輔導。 一、國際觀光專業人力資訊之提供。 二、相關旅遊資訊及文宣品。 三、技術指導。 四、經費補助。 五、協調有關機關配合。 六、其他輔導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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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