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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間投資建設大眾捷運系統辦法 第10條

地方主管機關應設甄審委員會就前二條規定事項,從申請人之財力、計畫 投入資金、計畫完成之大眾捷運系統之運輸能量、運輸品質、運費、工程 技術、財務計畫可行性、附屬事業經營計畫及要求政府投資或補助等事項 甄審之。 前項甄審事宜,地方主管機關得商請中央主管機關成立甄審委員會辦理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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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