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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間投資建設大眾捷運系統辦法 第11條

地方主管機關於公告徵求投資後,在甄審、簽約、籌辦、施工期間應設專 案小組,負責該投資案之協調、監督及其他相關作業;在營運期間應設專 責單位,負責監督其營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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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