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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間投資建設大眾捷運系統辦法 第20條

投資人應於計畫書或契約書中載明:發起人、董事及監察人持有之股份在 興建完成、開始營運前非經主管機關之同意,不得讓與或設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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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