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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間投資建設大眾捷運系統辦法 第19條

投資人於每一工程單元竣工辦理驗收時,應通知地方主管機關,並將驗收 結果及紀錄報請地方主管機關存查。 前項情形,地方主管機關不參與驗收,但必要時得隨時派員到場瞭解工作 之進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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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