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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間投資建設大眾捷運系統辦法 第6條

投資大眾捷運系統之申請人,應於公告期限屆滿前向地方主管機關申購相 關資料,並於公告中所定截止期限屆滿前向地方主管機關提出申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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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