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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間投資建設大眾捷運系統辦法 第7條

主管機關為增進民間機構對於投資案之瞭解,得在辦理過程中邀請民間機 構參與路線會勘、地質勘測及與規劃、興建及營運之有關事項共同研討或 辦理,並對民間機構提供必要之協助。 前項有關地質或其他工程技術條件對於工程影響之研判屬於民間機構之事 務,主管機關就此所提供之資料或協助僅供參考,不負擔保或其他法律責 任。
AI 白話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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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