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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間機構參與九二一震災災區公共建設適用投資抵減辦法 第13條

依本辦法申請抵減所得稅之設備或技術及研究與發展、人才培訓支出,其 交易行為、購置成本或支出之原始憑證,經稅捐稽徵機關發現有虛報不實 情事者,依稅捐稽徵法及所得稅法有關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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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