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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間機構參與九二一震災災區公共建設適用投資抵減辦法 第14條

民間機構購置之設備或技術及投資於研究與發展、人才培訓之支出,已依 其他法令享受投資抵減者,不得再適用本辦法之獎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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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