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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間機構參與九二一震災災區公共建設適用投資抵減辦法 第15條

民間機構參與八十八年十月二十二日於嘉義地區發生之強烈地震及其後各 次餘震災區之公共建設,其所購置之興建、營運設備或技術、防治污染設 備或技術或投資於研究與發展、人才培訓之支出,準用本辦法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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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