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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間機構參與交通建設適用投資抵減辦法 第14條

民間機構購置之興建、營運設備或技術、防治污染設備或技術及投資於研究與發展、人才培訓之支出,已依其他法令規定享受投資抵減者,不得再適用本辦法。
AI 白話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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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