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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間機構參與交通建設適用投資抵減辦法
› 第15條
民間機構參與交通建設適用投資抵減辦法 第15條
民間機構申請依本條例
第二十九條
規定抵減營利事業所得稅,其抵減率適用交貨時之規定;本辦法中華民國九十五年十二月二十三日修正生效前,已依本條例
第三十八條
規定完成興建營運簽約手續或依本條例
第六條
第三款規定辦理自行規劃之交通建設計畫,經主管機關審核通過者,其抵減率適用簽約或審核通過時之規定,但九十九年七月十四日以後核定之分期程興建或營運計畫,其抵減率適用各期程計畫核定時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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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6條 →
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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