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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間機構參與交通建設長期優惠貸款辦法 第2條

本條例第二十六條所稱交通建設資金融通之必要,由主管機關視各該建設興建、營運之期間長短、資金需求大小、取得資金難易程度,及其他相關因素評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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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