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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間機構參與交通建設長期優惠貸款辦法 第3條

本辦法所稱長期優惠貸款,指貸款期限超過七年者。 適用本辦法之長期優惠貸款年限應不超過主管機關核准民間機構參與交通建設之經營期限。但該貸款資金購買資產、設備使用年限較核准經營年限為短者,該部分貸款年限應不超過資金、設備使用年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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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