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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間興辦社會住宅使用公有不動產之出租及設定地上權優惠辦法 第5條

承租人或地上權人僅能擇一適用本辦法或其他法令規定之優惠租金計收基準,不得重複適用。
AI 白話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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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