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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間興辦社會住宅申請審查辦法 第2條

民間興辦社會住宅申請人應檢具下列文件一式四份,向興辦所在地之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提出申請: 一、申請書:載明名稱與地址、組織、業務性質與規模、負責人姓名及戶籍住址等基本資料。 二、興辦事業計畫。 三、申請人證明文件: (一)公司:公司登記證明文件、公司章程,及股東會或董事會議決通過之會議紀錄或議事錄。 (二)法人:法人登記證書影本、章程或捐助章程影本,及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核准興辦社會住宅之文件影本。 (三)自然人:國民身分證影本。 四、土地及建築物相關權利證明文件: (一)最近九十日核發之土地及建物登記(簿)謄本或所有權狀影本。土地或建築物非申請人所有者,應檢具土地或建築物使用權利及年限證明文件;其為公有非公用土地或建築物者,應檢具公產管理機關同意申請興辦社會住宅證明文件。 (二)申請新建社會住宅者,並應提出著色標明申請範圍之地籍圖謄本;利用既有建築物興辦者,並應檢具建築物之使用執照影本或建築改良物登記簿謄本。 (三)土地使用分區證明。 五、基地位置圖。 六、其他興辦事業相關文件。 前項第二款興辦事業計畫應包含下列內容: 一、評估分析計畫:基地所在地與鄰近地區經濟或社會弱勢人口及市場供需概況與評估、整體規劃設計理念與構想、未來計畫之可行性及相關政策配合情形。 二、興建計畫:土地取得方式、興建規模、公共設施與設備、管理服務設施規劃及預定進度。 三、營運管理計畫:經營策略、行銷推廣、活動與設施管理、安全管理、組織架構、人員配置、服務項目、出租對象與比率及收費基準。 四、財務計畫:資金需求、籌措方式及成本分析。 五、設備計畫。 六、其他興辦事業計畫相關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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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