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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間興辦社會住宅申請審查辦法 第5條

民間興辦之社會住宅於營運前,興辦人應檢具下列文件報請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核准後,始得營運: 一、營運基本資料:應載明機構名稱、代表人或負責人、營運所在地、戶數、資本額、業務規模等項目。 二、公司登記證明文件、法人登記證書或自然人國民身分證影本及職員名冊。 三、建築物使用執照影本。 四、公共意外責任保險契約影本。 五、設施及設備使用管理規定。 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得視需要要求申請人提交前項文件正本,驗後發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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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