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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間興辦社會住宅申請審查辦法 第7條

民間興辦社會住宅應依興辦事業計畫興建及營運;其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檢具相關文件,報請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核准: 一、變更原興辦事業計畫。 二、變更原核定目的之使用。 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應於受理前項申請後六十日內,將審查結果書面通知申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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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