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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間興辦社會住宅申請審查辦法
› 第8條
民間興辦社會住宅申請審查辦法 第8條
民間興辦之社會住宅於興建或營運期間,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應廢止其興辦核准: 一、施工進度嚴重落後、工程品質重大違失、經營不善或其他重大情事發生,經以書面通知限期改善,屆期未改善。 二、未經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核准,將營業之一部或全部移轉或委託第三人營運;或將建築物或土地所有權移轉處分。 三、將建築物或其土地為不符核准目的或違反興辦計畫之使用,經以書面通知限期改善,屆期未改善。 四、經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核准變更為非原核定目的之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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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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