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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防團隊災害防救團體及災害防救志願組織編組訓練協助救災事項實施辦法 第6條

救災識別證持有人(以下簡稱持有人)參加其他直轄市、縣(市)政府民防團隊、災害防救團體或災害防救志願組織之編組時,應檢具救災識別證向當地直轄市、縣(市)政府申請換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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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