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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防團隊災害防救團體及災害防救志願組織編組訓練協助救災事項實施辦法 第7條

救災識別證有效期限為三年,期限屆滿三十日前,持有人得檢具完成基本訓練後各年度複訓證明,向發給機關申請展延,每次展延期限為三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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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