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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防團隊災害防救團體及災害防救志願組織編組訓練協助救災事項實施辦法 第9條

協助救災之通知,以書面為原則;必要時,得以電話、口頭、簡訊傳送或大眾傳播工具為之。解除時,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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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